[公告]'> tsfa - 漁會公告 | 2017-12-01 | 人氣:486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基本安全訓練班報名程序
一、 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 訓練資格限制:
(一) 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員工不得報名參加訓練。
(二) 未滿16歲者不得報名參加訓練(15歲以上或國中畢業且於二親等以內親屬經營之漁船工作者不在此限)。
三、推薦原則如下:
(1) 區漁會僅受理會籍漁船主推薦報名。
(2) 區漁會僅受理推薦漁船規模及作業海域符合參訓班別者。
(3) 區漁會僅受理推薦漁船已僱船員數未達船員人數上限者。
(4) 推薦漁船近1年內出海作業需達90天(新建未滿1年之漁船不受出海天數限制),且該船近1年內之船員解聘僱人數不得超過漁業執照核准船員人數。
(5) 區漁會於受理漁業人推薦時,得參考本程序複審原則辦理初審。
四. 推薦船員結訓後未受僱於原推薦漁船並申領漁船船員手冊,或受僱後未搭乘該漁船出海從事漁撈作業1日(需達4小時)以上者,暫停該漁船1年之推薦資格。
五、區漁會預先報名方式說明:
1. 適用班次:各受委託訓練單位(不含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辦理之班次。
2. 名額:依各受委託訓練單位容量而定,每班次約40至60名。
3. 由漁船船主填具推薦報名表(請至漁會親取)洽所屬區漁會辦理,該表應由漁業人及推薦船員親自簽名確認(漁業人為法人者蓋公司印鑑)。
4. 由區漁會隨時協助漁業人於預先報名系統輸入預先報名資料,俟漁業署完成媒合後,由區漁會通知漁業人轉知推薦船員前往受訓,並於報名表載記媒合成功之訓練期間及通知日期。
5. 候訓效期自登記日起一年內有效,逾期仍有受訓需求者應重新登記。
6. 依候訓順序區分二類參訓對象:
(1) 第一優先:A類(船主及船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2) 第二優先:B類(船主僱傭漁民)。
7. 登記A類或B類之漁船限制:
(1) 推薦漁船近1年內出海作業需達90天(新建未滿1年之漁船不受出海天數限制),且該船近1年內之船員解聘僱人數不得超過漁業執照核准船員人數。
(2) 以A、B類報名登記參訓者,漁船合計受僱人數不得超過該船漁業執照核准船員數量。
(3) A、B類人員結訓後未受僱於原推薦漁船並申領漁船船員手冊,或受僱後未搭乘該漁船出海從事漁撈作業1日(需達4小時)以上者,暫停該漁船1年之登記資格。
8. 船主向船籍所屬漁會登記時,應檢附文件如下:
(1) A類:親等證明文件、漁船漁業執照及進出港紀錄。
(2) B類:漁船漁業執照及進出港紀錄。
六、 保證金繳交及退還:參加基本安全訓練班學員須繳交訓練保證金,保證金繳交及退還事項依「基本安全訓練保證金繳交及退還程序」辦理。
七、 各班別不受理現場候補。
八、 報到及其他相關規定:
(一) 報到時需繳交貼妥匯款收執聯正本之報名表正本(附表1或附表2)、身分證影本1份(黏貼於報名表背面),及查驗身分證正本。身分及資格審核無誤後簽訂訓練保證金行政契約書並領取保證金收據第一聯,於現場進行報到學員攝影存檔後完成報到手續。
(二) 因故未能參訓且未於開訓日1週前通知本署取消報名者,將依違反次數暫停其3個月、6個月、1年之報名參訓資格。
(三) 查獲冒名頂替者,一律退訓及暫停1年以下之報名參訓資格,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處。
(四) 依法受撤銷漁船船員手冊處分未滿2年者,不得報名參加訓練。
九、 其他相關訓練規定依漁業署「漁船船員訓練受訓學員管理規定」及「漁船船員訓練教務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