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109年6月1日止。
請於申請日期內,攜帶
(1) 身分證、
(2) 印章、
(3) 存摺影本、
(4) 漁業勞動證明文件與
(5) 申請書(可至官網下載或於現場填寫)
親洽、委託(應檢附委託書)向本會或八里辦事處申辦(上班時間:08:00~17:00;中午12:00~13:00休息;例假日休息)
或郵寄(郵寄者請於5月29日前雙掛號寄至本會,並於信封上標示 " 申請三萬元紓困津貼 ",申請日期以原郵寄之郵戳為準)。
本會將統一向漁業署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特別注意:申請資料缺件(採郵寄者請務必記得確實填寫應填事項簽名用印並附上身分證影本、存摺影本、漁業勞動證明文件)、積欠漁會費用、逾時申請或所提交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請會員務必備齊資料,以加速審查速度。
2. 申請對象及資格條件
●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為漁會之甲類會員。
●109年3月31日前已於漁會參加勞工保險,且申請補貼時仍於漁會在加保中。
●109年3月之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2萬4千元(含)以下(※本會會員勞保投保薪資可至本會網站[會員繳費專區]線上查詢)。
●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新臺幣40萬8千元。
●108年1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前,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
●未請領受嚴重特殊傳染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業僱用外來船員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娛樂漁業紓困補貼、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1) 108年1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隨船進出港證明,作業日數不限。
(2) 108年1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漁業人或漁業權人出具之漁業勞動薪資或雇用證明,薪資金額不拘。
(3) 108年1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魚貨交易證明,自行檢附魚市場、餐廳或其他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文件,金額不限。
(4) 108年1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養殖放養量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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