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112學年度第2學期農漁民子女助學金,原申請期間於113年4月1日截止,
經農業部113年4月16日農輔字第1130022519號令修正「農漁民子女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其中規定112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期間延長至113年5月15日止。
一、實施要點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1. 已獲得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之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者(減免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學雜費17,500元),得同時請領本就學獎勵金。但領取教育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以外之其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仍不得同時領取本就學獎勵金。
2. 刪除學生和祖父母須有共營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之規定。
3. 放寬申請人檢附之戶籍資料,除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外,亦得檢附申請前1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二、本會甲類會員符合資格者,請於申請期間內依規定申請,
( 已於113年4月1日前提出112學年度第2學期農漁民子女助學金者,則不須提出申請。)
相關實施要點規定及申請相關資訊請詳閱農業部網站:
https://www.moa.gov.tw/ws.php?id=2515349
三、申請表切結事項請切實知悉並依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1. 學生之父母(父母再婚者以父或母及其再婚配偶) 111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確未超過 114 萬元 。 申請人子女(孫子女) 就學未獲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例如: 十二年國教免學費、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之定額減免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者除外)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等〕且非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軍警學校 自費生除外 、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專班、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產學訓合作訓練專班、進修推廣部(進修學校)單(雙)日班、假日班、學分班且非為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
2. 申請人為學生之祖父母者,申請人與該學生同一戶籍連續 6個月以上。
3. 本申請表填寫之資料及切結內容皆屬確實,若有偽造不實情事,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就學獎勵金 。
四、113年4月1日前受理之申請案件,撥款日期為113年5月13日;延長受理期間(113年4月2日後至113年5月15日止)之申請案件,撥款日為113年6月20日。申請人請於本就學獎勵金發放後儘早補登存摺;若欲異議申復,亦請儘速提出。
申請表單下載:
農業部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金112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