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我們
淡水漁港的歷史
淡水區漁會簡介
淡水區漁會自有品牌-魚藏
最新消息
檔案下載
網站連結
連絡我們
執行
本站消息
有意於(108)年度從事飛魚卵漁業者,請於3月1日至3月21日之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訪客
-
宣導
| 2019-03-07 | 人氣:1005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
第2點規定,當年度3月1日至3月21日為受理申請兼營飛魚卵漁業之期限,有意於(108)年度從事飛魚卵漁業者,請於3月1日至3月21日之規定期限內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02-26 107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
03-29 一百零八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自10...